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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点击数:913发布:2018-05-14 来源: 废气处理设备_烟气粉尘治理_废水处理设备_环境工程设计-江苏莱斯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发改委网站近日印发了《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围绕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机组选型、网源协调、环境保护等6个方面,出台了47条具体管理办法。以下是环境保护章节的内容。
《办法》要求,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办法》要求,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 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办法》提出,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办法》要求,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办法》要求,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 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办法》提出,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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